建议购房者在婚前进行细致的财产约定,并到公证处进行公证
每个人都渴望与自己牵手进入婚姻殿堂的另一半厮守终生,但世事难料,当曾经的山盟海誓变得苍白无力,承载着“家庭”重任的房子也不得不面临被分割的命运。如何让房产分割不成为离婚时另一个伤心的理由,是每个购房者都应该提前考虑的问题。
结婚时掏钱买房,离婚时“钱房两空”
今年五月,家住朝阳区的吴女士与丈夫孙某打算离婚,但当夫妻双方就房产进行分割时吴女士犯了愁。结婚的时候,吴女士单独出资向其丈夫的同事刘某买了一套房,由于刘某还没有取得这套房子的产权,当时约定是夫妻俩先住进去,等刘某一办下产权证就办理过户。
不料世事无常,丈夫孙某有了外遇,伤心的吴女士提出离婚,但就房产分割双方产生争执,据吴女士私下了解,由于这套房产已经升值了近15%,丈夫孙某不愿意让吴女士取得房产,所以示意同事刘某毁约,归还当时的房款,然后再与吴女士平分这笔钱。
面对这些突如其来的变故,吴女士有些不知所措,由于约定模糊,明明是自己出钱买的房,到如今房子得不到不说,难道还要和即将离婚的丈夫平分房款吗?
对此,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杨明律师表示,吴女士夫妻双方都不享有房屋产权,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对此房屋做出判决,刘某即使违约所承担的违约责任就是返还吴女士房价款,并赔偿其他损失,而房款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,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。除非吴女士可以有充分的证据证明,当时支付的房款是她个人的婚前财产或是她父母单独赠与她的财产,否则吴女士只能选择和孙某平分房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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